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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石经残字考

一卷(石经汇函本)。清王昶(1725-1806)撰。昶字述庵,江苏青浦(今属上海市)人。乾隆甲戌进士,官刑部侍郎,著有《春融堂集》、《金石萃编》等。此书本是《金石萃编》中蜀毛诗石经残本跋尾,后从《萃编》中抽出,刊于《石经汇函》之中,改题其名为“蜀石经残字考”。卷首不录蜀石经原文,仅记起迄。其后每诗分篇,以明监本校之。校记之后,则引《成都记》、《玉海》、晁公武《石经考异序》、洪迈《容斋随笔·经义考》、曹学佺《四川名胜志》、吴任《十国春秋》等书中有关蜀石经的记载,逐条记录,最后考经、序、传、笺的异同,并给以结论。所据之本,自卷一《鹊巢》笺“故以兴焉”起,至卷二之末“二子乘舟”篇止,与吴骞《蜀石经毛诗考异》、冯登府《石经补考》中“蜀石经考异”的毛诗残本所据者同出于武林黄氏。王氏所考与吴氏所校相比,只是对那些与毛刊本不同,而与《释文》《唐石经》《孟子七经考》相同,并作了校记的内容,多所论定。与冯氏之校以唐石经、宋小字本、闽本、明监本、汲古阁本,并逐条考其异同相比,二人互有详略。但在考证其中脱字、误字、衍字及其同异字之由来,论其得失方面,王氏考订之精殊胜于冯氏。例如《诗·江有汜》“之子归”条,王氏认为《桃夭》《鹊巢》等篇皆作“之子于归”,此处亦应依例增“于”字。较之冯氏似有“于”字之说,更为有识,非冯氏所能及。举此一端可以概见其余。至于书中凡有关于蜀石经的诸说一律引入,不专以涉于毛诗者为限,则是因为其原作乃蜀石毛诗的跋尾,而不是蜀石毛诗的校记,因此是可以旁征博引的,不宜据此认为其体例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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