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增刑部律例馆说帖揭要
十七卷。清胡调元撰。胡调元,福建长汀县人。嘉庆举人。任安徽沪州知府、颖州知府。是书前有作者自叙编书原委,其卷一为名例,卷二为婚姻、卷三为仓库、卷四为课程、卷五为钱价、卷六为祭祀,卷七为盗贼,卷八为人命,卷九为斗殴,卷十为诉讼,卷十一为受脏,卷十二为诈伪,卷十三为犯奸,卷十四为杂犯,卷十五为捕亡,卷十六为断狱,卷十七为河防。有道光河南刊本。
十七卷。清胡调元撰。胡调元,福建长汀县人。嘉庆举人。任安徽沪州知府、颖州知府。是书前有作者自叙编书原委,其卷一为名例,卷二为婚姻、卷三为仓库、卷四为课程、卷五为钱价、卷六为祭祀,卷七为盗贼,卷八为人命,卷九为斗殴,卷十为诉讼,卷十一为受脏,卷十二为诈伪,卷十三为犯奸,卷十四为杂犯,卷十五为捕亡,卷十六为断狱,卷十七为河防。有道光河南刊本。
慧琳《一切经音义》之别称,《宋高僧传》等称之。详见“一切经音义”。
① 十六卷。明谷泰(生卒年不详)撰。谷泰字宁宇,官蜀王府长史。此书共十六卷,第一卷记碑刻,第二卷记书,第三卷记画、第四卷记铜器,第五卷记窑器,第六卷记砚,第七卷记黄金,第八卷记银,第九卷记珠,第十卷记
八卷。明焦竑(详见《支谈》条)撰。此书为辑录琐屑考证和零星议论的笔记。焦竑博学多才,因之此书所谈范围甚广。杂论经史艺文,间记琐事。其考证旧闻,多有可采;琐事议论,兼涉名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因涉猎
一卷。清严澂华(1840-1869)撰。严激华,字稚芗,浙江桐乡人。诗人严永华之姊。云南顺宁知府严廷珏之长女。此书与其兄严谨清所著《啸楼诗钞》附在一起成合刻本。是其妹严永华所刻。共收诗八十首。书后还附
三十三卷。清卢元昌撰。卢生卒年及事迹详见《左传分国纂略》。是书成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前有自序,称杜诗有因注而显者,有因注反晦者。一晦于训诂之太杂。一晦于讲解之太凿。一晦于援引之太繁。反是者,又
十四卷。清徐鼒撰。鼒字彝舟,安徽六合人,道光乙巳进士,官至福建福宁府知府。是书系作者早年所作。据作者自记《年谱》“戊戌二十九岁”条下:“游扬州,与刘孟瞻(文祺)、念楼(宝楠)、罗茗香(士琳)、陈卓人(
一卷。不著撰人姓名。全书首尾完整。总目之后分为二十五节,分别述解二十五等人。每节首先解释命名的含义,其次描述其人行状,很多地方使用了俚语,有的地方还用了古韵。全书无图,大致为中唐人氏所著。二十五等人为
二卷。杨东明撰。杨东明(1548-1624),明河南虞城人,字启修,一字启昧,号晋庵,别号惜阳居士。万历(1573-1620)进士,历官太常少卿,刑部右侍郎。直言敢谏,尝于荒年上河南饥民图,颇负时誉。
三卷。宋周密(1232-1308)撰。周密,字公谨,号草窗,又号萧斋,又号弁阳萧斋。山东济南人。理宗朝官浙江义乌县令,宋亡不仕,自号泗水潜夫。其人著作甚丰,以辑录旧闻者居多,有《齐东野语》,《武林旧事
二卷。明高濂(约1573年前后在世)撰。高濂,字深甫,号瑞南,浙江仁和(今杭州)人。生卒年不详。其诗先有初集,但未有见。此为二集。前有万历九年(1581)自序,称其诗得乎自然以悦性情,故往往称心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