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方
见《史载之方》。
见《史载之方》。
二卷。附《阴符经注》一卷。清徐大椿(详见《神农本草经百种录》)撰。《道德经》流传至清代,为其作注者已达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众家之注各立一说。自清世祖福临始,对诸家之说概而论之。或非以“失其意”,或议为“
三卷。清李富孙(1764-1843)撰。李富孙字既方,又字芗沚,浙江嘉兴人。嘉庆六年(1801)拔贡。精小学,著作除此书外,还有《七经异文释》五十卷、《鹤征录》八卷、《后录》十二卷、《校经庼文稿》十八
一卷。旧题为宋刘筠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今考其文,即册府元龟刑法一门之总叙也。”可见,《刑法叙略》并非刘筠之作,而是由官府颁行的刑法的总论。《刑法叙略》曾载入曹溶的《学海类编》中,《四库全书》
二卷。宋张有(1054~?)撰。张有字谦中,湖州(今浙江吴兴县)人,张先之孙。终身不仕,出家为道士。自幼攻小篆,笔法甚古。是书成于政和三年(1113),所谓“复古”者,即复归小篆,以正字体。略仿颜元孙
八卷。清毛奇龄(见《乐本解说》)撰。是书尊崇康熙皇帝对乐的主张,附以己见。合五声及宫清、商清、角清、徵清为九声。合五声及变宫、变徵为七调。又认为前人以变宫在宫前、变徵在徵前为谬,而将二变移于二正之后。
① 十六卷。清王余英编纂。余英字菊潭,山东福山(今山东福山)人。官湖南知县。是书首有邓显鹤、陈运镇二序,有余英自作凡例及题辞。大旨重释典制,不遗义理,典制必据经传,不取凭臆独断之说,合者从之,不合者置
一卷。清桂文灿撰。桂文灿字子白,南海人。道光二十九年(1849)举人,曾官湖北郧县知县。《清史稿·儒林传》有传。清惠栋曾作《易大义》一书,但只有《中庸》二卷、《礼运》一卷有目无书。作者据惠栋注《明堂大
二十六卷。清王士祯(见《古欢录》)撰。因士祯有书数千卷庋置宅西一池之北,故取白居易“池北书库”之意,以名此书。又因书库旁有石帆亭,常与宾客聚谈亭中,由儿辈纪录整理,编次而成是书,故亦名《石帆亭纪谈》。
一卷。原题周无名氏撰,清马国翰辑。《汉书·艺文志》道家类著录《郑长者》一篇,题下注称“六国时。先韩子,韩子称之。”颜师古为此作注说:“《别录》云,郑人,不知姓名。”《汉志》所录《郑长者》隋唐志都不著录
四卷。宋曾肇(1047-1107)撰。曾肇,字子开,南丰(今江西建昌县)人。曾巩之弟。治平四年(1067)进士,官至中书舍人、龙图阁学士。曾因元祐党籍,被贬为濮州团练副使,安置汀州。卒,追谥文昭。曾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