骊土之翟
见“丽土之狄”(984页)。
见“丽土之狄”(984页)。
参见“萨图克·博格拉汗”(2015页)。
藏语音译,意“私人庄园”。一般指旧时中央王朝、原西藏地方政府和各大世家、大活佛封授给贵族、世袭头人、扈从等私人占有的祖业庄园。有时也指在政府供职临时领有的作为薪俸的庄园。参见“谿卡”(2579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塔克题音卫。永乐十年(1412)八月,与只儿蛮等10卫同时设立,今有人考定在黑龙江下游右岸塔巴赫附近。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雅鲁卫。洪武十五年(1382)二月,千户皂化归明。永乐六年(1408)三月,与兀鲁罕河等8卫同时设立。在雅兰河(前苏联滨海边区塔乌河)流域。万历四十二年(1614),
古政区名,相当于县。氐族聚居区。西汉置,属武都郡(治今甘肃西和县南)。为※十三氐道之一。治所在今陕西略阳县西北,甘肃成县南,西汉水北岸。东汉废。
见“格桑嘉措”(1809页)。
即“逻盛”(2062页)。
即“笃进”(1677页)。
明代藏区地方官署名。洪武七年十二月(1375.1)置,辖地在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境。其建置等情况史籍失载。
苗族习惯法规。苗语称“勾榔”,“榔”意为“公约”。内容包括:对农业生产的规划,债务纠纷的调解,奸淫盗窃及其他犯罪的处罚等。如正月挖田、挖土;二月犁田;三月施肥、撒秧谷;四月五月插秧;六月薅秧除草等;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