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将
骆越人首领。参见“骆越”(1782页)。
骆越人首领。参见“骆越”(1782页)。
怒语音译,意为“怒人使用的升”。解放前云南省怒江地区的怒族用以计量粮食的单位。系用竹筒制成,约20厘米高,口径约8厘米。实际过去怒族人所使用的升很不划一,与他们计量观念单薄有关。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的基层官吏。受州县官之命掌办乡屯事务。或由县官直接委派,或由该乡群众选举由县官任命。任期不定。管辖区域无固定四至,通常以30里方圆为其范围。下设牌头,每10户推选一名或由乡约委派,
见“额尔德尼昭之战”(2537页)。
召庙名。亦称圆会寺,俗称西大庙。位于内蒙古巴林右旗大板镇王府西8里处。清康熙六年(1667),由固伦淑慧公主主持兴建。后多次扩建。有殿舍50余间,喇嘛最盛时达750人。由活佛任主持。解放初仍有喇嘛80
金建国前女真部落联盟长称号。女真语音译,“都”意为“核心”(一说借用汉语),“勃极烈”意为“官长”、“首领”、“头目”,合为“核心头目”或“总头目”之意。《金史·国语解》谓:“总治官名,犹汉云冢宰。”
藏语“其差”的意译。※内差的对称。泛指旧时西藏人民依附于各农奴主、被分予少量分地的农奴,向原西藏地方政府支付的一部分负担。包括兵差和普通外差两种。前者指向封建政府所服兵役。后者主要指农奴按照政府开具的
见“怀仁可汗”(1117页)。
唐代南诏行政衙署名。为中枢※九爽之一。“爽”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省”或后来的“部”。据《新唐书·南蛮传》载:“罚爽主刑”,即主管刑狱、法律、诉讼事务,类似中央王朝的刑部。主官由军政高官※清平官、※酋望、
元朝掌管医药事务的官署。掌修治御用回回药物及和剂,治疗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正三品。至元七年(1270)始置提举2员。后定置司卿4员,少卿、司丞各2员,经历、知事、照磨各1员。至元二十九年(1292)
鄂伦春语音译,原意为“根”,引申为“祖先”。流行于今内蒙古、黑龙江省鄂伦春族地区。本指母系氏族的祖先,后演变为父系氏族的祖先,这一变化反映在旧时鄂伦春人各家供的※“阿娇如博如坎”、虽是指父系的祖先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