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约青海十二事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见“格林包勒”(1808页)。
见“马岗地”(170页)。
见“亦攀丹”(872页)。
中国伊斯兰教四大门宦教派之一。又译为“库不忍耶”,系阿拉伯语“至大者”之意。该派自谓明洪武初年由阿拉伯麦加人穆呼引的尼传到甘肃东乡大湾头(今属东乡族自治县)。随当地居民,改姓张,取名张玉皇,字普吉,死
参见“犯屯”(575页)。
元代碑刻。立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碑文两面:一面汉文,一面回鹘文。碑文记载自西夏灭亡至元末130余年间,在元朝任官职的唐兀氏(西夏党项人)家族历经6世共13人的官职、世系及其活动。该碑于明代被
珞巴族巴达姆部落方言音译,旧时为求取牲畜兴旺而举行的宗教仪式。流行于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以南的珞瑜地方。在夏收庄稼作最后一次除草前,凡有牛的人户,都把牛从丛林中赶回来,绑在房前庭院的木桩上,杀鸡宰猪,向守
见“康济鼐”(2102页)。
?—745唐代后突厥汗国末代可汗。又称白眉特勤。名鹘陇匐。判阙特勤子。天宝三年(744),兄※乌苏米施可汗被拔悉密等部攻杀后,被族人奉为可汗。国内大乱,为唐所乘,左厢阿波达干等11部为唐朔方节度使王忠
见“察合台”(2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