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七
即“李文彩”(1028页)。
即“李文彩”(1028页)。
见“花剌子模”(999页)。
渤海国宗王。康王※大嵩璘侄。唐贞元十四年(798),嵩璘差其朝唐,唐授为左骁卫中郎将,旋还归渤海。
清内蒙古诸旗之一。在今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部。俗称郡王旗。牧地东界鄂尔多斯左翼前旗,西界右翼前旗,南界神木营边城,北界右翼后旗。隋唐时为胜州地,明嘉靖中为达延汗右翼三万户之一袄儿都司(即鄂尔多斯)济
明代蒙古官名。蒙古语音译,意为“审判”。汉译作“首领”。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夷语解说》云:“首领,是各台吉门下主本部落大小事情断事好人”。即主要协助汗、王、台吉等领主处理本部事务,亦可作为使者处理外部
民国时期四川省内外一些经营药材的商贾对羌等民族一种剥削方式。羌族地区盛产麝香、贝母、虫草等珍贵药材。一些外族富商在茂州等地设有专门收购药材的商号,给挖药人和捕麝取香人先贷款或赊售日用百货,日后拿药材抵
? —1892清末大臣。蒙古正白旗人。那拉氏。监生出身。咸丰间,由笔帖式加主事衔。同治十三年(1874),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光绪四年(1878),调奉锦山海道兼按察使衔。后调霸昌道。任内于营口要
书名。今佚,作者、卷数不详。金时,高丽所进。从书名推测应为辽人著作。《辽史·兵卫志下》谓“又得高丽《大辽事迹》,载东境戍兵,以备高丽、女直等国,见其守国规模,布置简要,举一可知三边矣。”《辽史·历象志
见“潢河”(2464页)。
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
高山族语音译,意为“土地所有者”。旧时台湾高山族排湾人地区村社头人。世袭。可向村民征收农租、猎租、渔租、水租等,及征派各种劳役。自己不参加劳动,靠剥削为生,有些大头人辖数村社至十数村社,且有领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