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拉
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藏文称“拉阿”。“拉”,原义为“高尚”或“上”,即后来意为“上师”喇嘛的“上”。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此“拉”字应做“首脑”解为妥。据《德乌佛教史》载,“五拉”系指: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囊论内务官(内相)为财会之首脑;域本(地方官)为管理隘口之首脑。
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藏文称“拉阿”。“拉”,原义为“高尚”或“上”,即后来意为“上师”喇嘛的“上”。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此“拉”字应做“首脑”解为妥。据《德乌佛教史》载,“五拉”系指: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囊论内务官(内相)为财会之首脑;域本(地方官)为管理隘口之首脑。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
“隔蔑”,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大隔蔑为辽太宗※永兴宫下之一抹里。是宫下另有一抹里名“小隔蔑”。
即“谭绍光”(2481页)。
鄂伦春族游猎时的临时居室。鄂伦春语音译,意为“帐篷”。流行于小兴安岭地区,是过去毕拉尔路鄂伦春人夏季远出狩猎的住所。出现于民国时期。一般用3幅6尺长的白布拼作一块,随其长度一头各立1根长约6尺的立柱,
1826—1860清公主。满族。爱新觉罗氏。宣宗※旻宁第四女。孝全成皇后生。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月,下嫁蒙古奈曼部台吉德穆楚札克布,其夫为额驸,袭札萨克郡王,历官御前大臣、都统。咸丰十年(186
县名。在内蒙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南部。原为察哈尔商都牧厂及张北县四台,兴和县五、六、七台,陶林县八台地方。民国时设招垦设治局,1918年改县,属察哈尔兴和道。1962年由河北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藏传佛教寺院。亦称“普光寺”。在甘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青海东科尔寺属寺之一。为肃南著名的格鲁派寺院。相传此寺马蹄殿青石板上有马蹄印迹,故名。系藏族部落马蹄十四族所建,并由十四族供养。全寺包括金塔寺、千佛
见“莫高窟”(1825页)。
?—1789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策伯克多尔济之弟。初与兄随渥巴锡汗驻牧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乾隆三十六年(1771),随渥巴锡东返祖邦,清廷封一等台吉。四十年(1775),诏辖北路土
官名。亦作扎萨克。蒙古语音译,源出“扎撒”(法令)一词,意为“执掌政令者”、“尊长”。清代外藩蒙古各旗旗长的称呼,也是旗的封建领主。由清政府从旗内王公中委派一人充任,直隶理藩院,受中央监督。下设协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