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翰林学士

翰林学士

官名。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由翰林供奉改名,选任有文学才能的朝臣,置于学士院,入直内廷,以备随时宣召,撰拟文字。初为文学侍臣,后渐成定制,凡任免将相、册立太子、号令征伐、宣布大赦等机要内命,皆由其草诏,用白麻书写,其颁发不经政事堂,称为内制,分中书省出令之权,原掌制诰之中书舍人则称外制。当时仅为职衔,无阶品俸禄,无官署属员,一般置六人,由他官兼任,自诸部尚书、丞、郎至校书郎、京畿县尉皆得与选。选用甚重,礼遇甚亲,班次依其本官,内宴则居宰相之下。德宗以后,内参密命,与商朝政,成为皇帝最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职权益重,号称内相,升迁极易,宰相出此途者甚众。五代后晋高祖天福五年(940)罢其职归中书舍人,旋复置,以六员为额。宋朝沿置,仍掌撰拟重大机要诏旨,加知制诰衔,称内制,隶翰林学士院。员六人,但常不满员。太宗淳化二年(991)始兼领外司,其后三班院、审官院、审刑院、通进银台司、在京诸司库务、群牧使、三司使等常由其兼领,三省、六部及诸省、寺、监亦多由其兼判,或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除任三司使、权知开封府者外,兼领他职时仍轮流入院草制,多自中书舍人院知制诰依次递补,由皇帝亲自任命。他官初入院者称直学士院,资历深者始正式除授。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成为正员官,置二员,正三品,掌撰训词,颂宣功德,备顾问应对,谏诤阙失。号称内相,为擢任宰执的主要人选。南宋时以其官高,多不除授,而以中书舍人兼掌内制。辽朝为南面朝官,隶翰林院。西夏、金隶翰林学士院,金朝正三品,应奉文字时加知制诰衔,掌撰拟诏命。元朝分别置于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员皆二人,正二品。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一员,正三品,为翰林院长官,明洪武二年(1369)增设翰林学士承旨居其上,遂降为从三品,十四年革承旨,复为翰林院长官,正五品。掌制诰、修史、文翰之事,参议政事、礼制,备皇帝顾问,教习庶吉士。拟诏之职移归内阁,权任转轻。诸部尚书由翰林出身者,则兼翰林学士衔,詹事、少詹事亦带此衔。清朝罢,唯特派大臣为翰林院掌院学士。光绪二十九年(1903)省詹事府,遂复置,以为翰林侍读学士升迁之阶,无实职,满、汉各一员,正三品。参见“翰林学士院”、“翰林院”。


官名。唐玄宗改翰林供奉为翰林学士,专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等,皆由他们起草,为皇帝亲信。见《新唐书·百官一·学士之职》。

宋朝的翰林学士,掌制诰诏令的撰述。凡立后妃,封亲王,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节,加封,赐大臣太中大夫,观察使等,都由他们起草制诰诏书。凡重大事情,晚上天子面谕,夜间写成,天明宣布。见《宋史·职官二·翰林学士院》。

辽代《翰林院》设翰林学士,分掌天子文翰之事。见《辽史·百官志三·翰林院》。

金代翰林学士院中有翰林学士,正三品,分掌制撰词命。见《金史·百官一·翰林学士院》。

元代翰林兼国史院,也设翰林学士。见《元史·百官三·翰林兼国史院》。

明代的翰林学士,为翰林院的长官,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见《明史·职官二·翰林院》。

清代翰林院不设翰林学士,而置掌院学士,掌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见《清史稿·职官二·翰林院》。

猜你喜欢

  • 绥狄将军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三班,普通六年(525) 罢。武官名。南朝梁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三班。

  • 禁中录事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晋书·苻丕载记附索泮传》: ”(张)天锡即位,拜(索泮)司兵,历位禁中录事、执法御掾,州府肃然,郡县改迹。”

  • 大司农十三部丞

    官名,王莽置,掌劝课农桑。《后汉书·卓茂传》:“是时王莽秉政,置大司农六部丞,劝课农桑。”注:“王莽摄政,置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课农桑。今书及《东观记》并言六部。”

  • 中御府长

    官名,汉时齐国置,掌王后钱财衣物等出纳及库藏。《汉书·扁鹊仓公列传》:“齐中御府长信病。”

  • 主任委员

    官名。北洋政府委员会的主官,相当于委员长。如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 文官高等考试委员会即设主任委员一人。国民党政府在地方政府所属某些委员会中以主任委员为主官,如省政府所属的禁烟委员会。

  • 衙推

    官名。唐、五代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府各置一员,位催官、巡官之下。官名。唐代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的属官中有衙推,刺史领军使时也置衙推,另外,州有州衙推,军府有军衙推。见《新唐书·百官四下》。

  • 会同四译馆稽查大臣

    官名。清朝会同四译馆之最高长官。乾隆 (1736—1795) 时设,满洲大臣二人,於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部衙衙门内奏请钦派。统摄馆事。光绪二十九年 (1903) 裁。

  • 厂员

    ①清朝泛指矿厂管理机构之成员。②清朝专指直接由官府委派管理矿厂之官役,又称“厂官”。如铜矿中总制金厂之“场主”,掌管出纳之司库,掌管文书之吏胥,掌管稽查弹压之巡役和练役等。

  • 阿克尼

    西夏语官名。西夏置,职掌不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六“熙宁四年九月”条记“庚子,夏国主秉常遣使阿克尼威明科荣等入贡,表乞绥州城。”阿克尼为威明科荣的官称。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二十三译作“阿尼”,王

  • 法律编查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