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官名。南朝陈置,参预史事的修撰,多以他官兼领。《陈书·阮卓传》:“转翊右记室,带撰史著士。迁鄱阳王中卫府录事,转晋安王府记事,著士如故。”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掌下列事项:一、农业蚕桑的试验、检查、改良、保护;二、农地改良;三、病虫害的防治及检查;四
宰相职衔。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玄宗开元元年(713) 改,五年复名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官名。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中书省为紫微省,门下省为黄门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称同紫微黄门平章事。开元五年(
清末工巡总局所属机构。内部设事务科、巡查科、各段。掌内城分巡之事。
五官所属官吏的总称。《礼记·曲礼下》: “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注:“众,谓群臣也。”
官名。正副各一人,为造币总厂的正副主官。见“造币总厂”。
宫廷医官名。晋朝置,银印青绶,地位高于太医令。别有“殿中太医都尉”。参见《宋书·礼志五》。
官名,秦汉间有此官,分左右,掌指挥羽林军。《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宋子惠侯许瘛》:“以汉三年用赵右林将初击定诸侯,五百三十六户。”注:“师古曰:林将,将士林,犹言羽林之将也。”
官名。隋高祖开皇二年(582)始置,为宫廷女官,掌宫中礼仪起居,视从九品。炀帝时改从五品,为尚仪局长官,二人。下设司籍、司乐、司宾、司赞四司。唐朝改正五品。宋、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
文书名。古代写于竹木简的书牍。汉朝为皇帝下达的一种文书,多用于封土授爵、任免三公。据蔡邕《独断》,皇帝命令有四,即策书、制书、诏书、戒书。策书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谏谥其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