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周置,掌杀草之政令。见《周礼·秋官·薙氏》。
官署名。清末设与各级审判厅对峙的独立的检察厅,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中的问题,监督下级检察工作。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后改为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检举犯罪行为,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参看“检察厅”条。
又作“奉辇大夫”。官名。唐置,见“奉舆局”。
明朝卫所制度。南、北两京各卫之外的卫所总称。各统于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或留守司。参见“卫”。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汉置,掌蚕事祭祀。详“蚕官”条。
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北齐置,见“党族”。
官名。又称“受卷官”。明清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属“外帘官”。掌士子考卷之检查收发。
官名。北魏置。《魏书·奚斤传》:“太宗以其世典戎御,遂拜(奚和观)典御都尉,赐爵广兴子,建威将军。”官名。三国魏置,第六品,隶属于太仆,主管田猎之事,属官有司马一人。晋沿置,后代无闻。
官名。渤海国置,司膳寺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