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刑部上士、下士
官名。见“刑部中大夫”。
官名。见“刑部中大夫”。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大业五年(公元609年)诏举。参见“制科”。
秦汉时官吏任用限制之一。秦汉时出任官吏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如韩信在秦时为布衣,因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汉沿秦制,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7年)以前,须訾算十以上乃得为官,后元二年始减为四算。入吏亦须有
唐五坊之一,以鹞坊奉御为主官。见“五坊”。
官署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置。凡内庭向诸司库务须索物品,入内内侍省传宣合同司以合同凭由发付各库务,各库务支给物品后,将合同凭由申缴御宝凭由司,置籍登记,以防欺弊。官署名。宋置,属三司。凡内廷向
官名。又称乙室大王、乙室王。辽乙室王府长官,掌乙室部部族军马之政。任职者多为皇族、国舅等族之人。官名,辽置,也称“乙室王”或“乙室大王”,见“乙室王”条。
官名。唐武则天大足元年(701)东都、北都、雍、荆、扬、益州置为僚佐,中宗神龙二年(706)省,睿宗太极元年(712)雍、洛四大都督府复置,各一员,与右司马同掌辅弼军政,平时则练习搜集狩猎; 战时则申
官名。渤海国左六司支司爵部属官,位员外上。
选官方式。以占卜而定。《尚书·夏书·大禹谟》: “禹曰:‘枚卜功臣,惟吉之从。’”《左传·哀公十六年》: “王与叶公枚卜子良,以为令尹。”为古选官之法。明末用以选任内阁大学士。崇祯(1628—1644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七品下,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官名。北魏等置,为太庙门官。门仆一官,非仅太庙独有,别庙也置,如唐朝三皇五帝等庙也置门仆。见《魏书·官氏志》、《新唐书·百官三·
官名。清置,见“西藏办事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