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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警察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委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经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二、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警官学校毕业者;三、曾任委任警察官经铨叙合格者;四、在认可的国内外法律或政治专科以上学校或军事专门学校、军官学校毕业曾任委任警察官者;五、在条例实施前曾任委任警官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经证明属实者;六、在认可的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充任警察机关雇员三年以上者;七、在认可的警士教练所、警察训练所或警长补习所毕业现充任警长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经审查核实者;八、现充任警察机关的雇员或警长在本条例实施前曾任雇员或警长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经证明属实并现支最高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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