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三互法

三互法

汉朝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避讳制度。据《后汉书·蔡邕传》李贤注,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互为官。但此制似为三互法以前的情况,三互法应较此更为严格,目的是限制官吏结党营私,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其后因禁忌转密,官吏选用发生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故蔡邕奏请蠲除,然灵帝不纳。


东汉任官之禁有三互法,指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后汉书·蔡邕列传》:“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

猜你喜欢

  • 检校太傅

    官名。宋设此官,为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 显文

    宋朝显文阁省称。

  • 宗学总管

    官名。清朝左、右翼宗学之职官。负责办理宗学具体事务。左、右翼各设二人、食七品俸。以宗室中分尊年长者引见补授。

  • 军储所

    官署名。元朝始设于太宗时,置所于新卫,收贮山东、河北钱粮,以供军用。宪宗二年(1252),忽必烈采姚枢建议,于汴、卫等地设五军储仓,统之于都转运使司。七年,使司罢。世祖中统二年(1261)复置。

  • 观察使

    官名。又称观察处置使。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停诸道采访处置使、黜陟使而置,掌监察所部官吏善恶,张举朝廷大纲。唐朝中期未设节度使之江南、岭南诸道则置为最高长官,总其军政、民政,下设副使、支使及掌书记、

  • 参录

    参:参与。录:总领。参录:参与总领。如“参录尚书事。”东汉尚书的权力大于三公,大将军或三公执政,都加“参录尚书事。”参看“参录尚书事”条。

  • 普通市

    市的等级之一。(1)北洋政府时期设置,隶属于县。(2)国民党政府成立初期指隶属于省的市,以区别于特别市。后改称省辖市。

  • 宰桑

    官名。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官。时准部分为二十四个鄂拓克(部属),每一鄂拓克设一至三、四人,管理大小事务。清政府统一设旗后废。官名。清代准噶尔各部均设此官,又写作“斋桑”,本汉语“宰相”之转,用做“管事者”

  • 刀剑备身别将

    参见“刀剑备身五职”。

  • 麟台少监

    官名。见“麟台”。